檔案從 4月 19th, 2009

〔美國社會〕民調:美國金融信任指數繼續下滑

星期日, 4月 19th, 2009

評析:不只是美國人,相信其他各國民眾對金融業的信任短時間內也很難回復。

〔美國社會〕民調:美國金融信任指數繼續下滑
2009年 4月 9日 星期四 14:45 BJT

路透芝加哥4月8日電---週三公佈的調查顯示,經歷了數月之久的經濟惡訊,但美國民眾對金融系統的信任程度仍在節節下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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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信任指數則由34%降至29%,大型企業信任指數由12%降至10%。

而股市信任指數卻逆勢而動,由11%升至13%。本次民調於3月前兩週進行,共調訪了1,013人。

西北大學凱洛格商學院的Paola Sapienza和芝加哥大學布斯商學院的Luigi Zingales共同認為,股市信任指數的上揚是因為奧巴馬政府執政初期的"良好氛圍"以及政府承諾對抗金融危機的決心。

Zingales稱:"我們發現了股市信任度上揚的明顯跡象,表現在我們觀測的方方面面,例如投資意願增加、回報期待加大、對股市會大幅下跌的預期減弱等。這表明在短時間內人們整體對市場的信心增加了,儘管增幅不是很大。"

Sapienza稱:"銀行及大型企業信任指數下滑似乎與二者在2009年第一季的負面公眾形象有關。形象不佳,特別是銀行形象不佳,可能影響其價值,並進一步妨害其重建品牌和吸引新客戶。"(完)

編譯:楊思涵 發稿:胡昱

兒童本無壽險需求,應該著眼於醫療與意外

星期日, 4月 19th, 2009

兒童本無壽險需求,應該著眼於醫療與意外

 

陳冲:兒童壽險保單應禁止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雷盈、李淑慧╱台北報導╱2009.04.14

 

金管會主委陳冲13日表示,他個人主張修法禁止兒童保單的死亡給付,但仍須由委員會討論,預計上半年會有定論,修法前不排除先下調現行200萬元的「喪葬費」上限

國內對兒童保險死亡給付是否禁止,及上限金額多少,曾有多次修法爭議,未來不論是修法禁止兒童保單死亡給付,或下降喪葬費上限,對保險業者都將有重大影響。

 

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立法院財委會昨天審查投資人保護法修正案,兒童保單問題為立委關注議題,陳冲在答覆立委質詢時表示,保險法第107條歷經多次修正,過去是禁止兒童保險死亡給付,86年修法開放,到了90年又限制給付上限。

 

陳冲說,他個人贊成86年前全面禁止的狀態,但金管會是委員制,要看委員會決定,若全面禁止就要修法。今年2月金管會已發函壽險公會蒐集資料,等公會回函就處理,上半年一定會有結論。

陳冲接受媒體採訪時說,他個人在86年保險法修正時,就說過兒童保單死亡給付應該全面禁止,但當時立委仍要求開放。

現在若要重新全面禁止,業者一定不會贊成,但兒童要投保,還有其他健康險可以提供保障。

他說,未滿14歲的兒童,及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無自我保護能力,有道德風險;保險的意義是在萬一「賺麵包」的人有意外,可以提供經濟支援,但兒童不是「賺麵包」的人。

 

兒童保單全世界都有爭議,各國主要有三種做法,一種是開放,採開放者,有部分限制的,也有無限制的;另一種則是全面禁止,這種作法最多,但全世界沒有其他國家用「喪葬費用」這個名詞。

陳冲認為,兒童保單推出時間不長,禁止兒童保單死亡給付對整體壽險業衝擊不大,但個別壽險公司如果太過專注兒童保單業務者還是會有影響。

 

目前壽險公司所銷售的兒童保單,多半是「生死合險」,也就是說,在兒童成長過程,保險公司將固定時間給付保險金,父母可以把這筆錢當作是兒童的教育經費;萬一兒童發生意外不幸身故,保險公司也會支付理賠金。

 

兒童壽險保單涉龐大利益阻力超大

【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2009.04.14

 

金管會主委陳冲說,他贊成修法禁止兒童保險死亡給付,雖然這是主委個人主張,但多少也透露金管會的政策風向,但兒童保單涉及保險業者商機,主管機關想修法刪除的阻力相當大。

 

根據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14歲以下兒童保單的死亡給付,除喪葬費用外,其餘無效。目前喪葬費上限是200萬元,換言之,現行作法是以限額方式,准許一定金額的兒童保單死亡給付。

保險法規範的只是兒童保險的死亡給付,至於商機也不小的健康險、生存險,法律則沒有額度限制。

 

理論上,保險業者即使不作兒童保單的死亡險,也可以推健康險、生存險;但對業者來說,因商品設計多採組合,結合死亡險、健康險等,不論是死亡給付上限的下調,或全面禁止,在兒童保險的業務銷售上,一旦限制愈多,就愈不易促銷。因此,每次只要觸及兒童保單的限制,保險業的反彈力量就相當大

 

過去財政部時期,就曾有多次提出保險法修正案,從嚴限制兒童保險的死亡給付,但到了立法院,在壓力團體下,審查結果最後都走了樣。

主管機關顧慮道德風險,想要戰勝保險業的商機,難度相當高,這不僅是觀念論戰爭議,還涉及龐大利益問題。

 

 

兒童壽險保單 業者:改採退還總保費

【經濟日報╱記者葉慧心、蔡靜紋╱台北報導╱2009.04.14

 

兒童保單理賠金額引發道德風險爭議持續發酵,壽險業者初步意見有二,一是守住現有200萬元的限額,二是考慮修改為「退還本費」模式,即被保險人若於14歲前死亡,便退還過去所繳總保費,或所繳總保費再加計一定利息

 

壽險業者強調,台灣理賠金額在主要亞洲國家屬中間水準,且兒童保單多是以生存險保障為重,若斷然全面禁止兒童保單死亡給付,恐將加大衝擊。

目前各界的意見分歧,壽險公會表示,將於近期儘速邀集會員公司討論,再彙報金管會。

 

壽險公會秘書長洪燦楠13日表示,兒童喪葬費用實支實付作法相當不可行,因費用難以計算;至於叫壽險業者「自砍」喪葬費用給付標準,也恐不易,有待進一步協商後決定。

 

一家大型壽險公司最近針對14歲以下兒童保戶投保資料統計發現,有七成以上的兒童,投保死亡保額是在100萬元以下,且有相當比率者的投保金額是在40萬至60萬元。

「其實大多數兒童的死亡保額都滿少的」,業者分析,父母幫子女買兒童保單,仍是很著重在生存險保障的部分,父母主要是透過兒童保單幫子女累積教育基金等日後所需的資金,就像為孩子儲蓄一樣,因此生存險比重較高。

 

一位壽險精算師表示,現在各家公司賣的兒童保單都是「生死合險」,若不能賣兒童死亡險,則大家的兒童保單商品勢必要全部重新設計。

此外,現在有很多壽險商品是「大人小孩一起賣的」,對於14歲以下兒童保戶再限縮其死亡給付,或全面禁止,不但衝擊壽險業商機,壽險公司配合全面重新設計保單,新保單又要重新送審等,後續作業將會是一個耗時又耗資的大工程。

 

 

 

 

 

※邱老師評論※

根據報導內容,金管會主委陳沖希望禁止兒童保單的主要論點,可以拆解成2個部分:

1.       『保險利益』不明確下所引發的『道德危險』
舉例,一對很貧困的父母親,若有一位年幼子女,便有可能為其投保,再將其殺害以詐領保險金;就算是自己的親生骨肉,彼此存在著保險利益,但客觀來說畢竟尚未建立太多感情,若是生活真的過不下去,或是保險金額高到太誘人,便會產生類似的道德危險。

2.       保險始於需求
保險的目的在於彌補經濟損失,然而大多數的兒童實際上並沒有負擔家計,所以理論上無須購買單純的死亡險;即使有,也僅止於喪葬費用,不需要到200萬這麼高。

因此陳主委的想法,確實有其理論依據。

 

比較值得玩味的是,壽險公司為何反對?

就家庭責任與財務需求來看,兒童的壽險需求本就不高,應該以個人的醫療與意外為主即可,故就算下調或禁止壽險保額,影響應該也不大。

重點在於目前針對兒童所設計的保單,多半是所謂生也有賠、死也有賠的生死合險(養老保險),就算是一般的醫療與意外,在設計上也必須綁一個壽險主約,所以一旦有甚麼新規定,便會讓壽險業者叫苦連天。

只能說,個人造業個人擔。

 

此外,若是真心想替兒童準備子女教育基金,由於時間夠長,理應使用投資型商品(變額)或共同基金這些具有『投資』功能的商品來準備;一味透過儲蓄險的方式,效益實在有限,恐怕屆時還有通貨膨脹的影響。

因此無論日後如何發展,只要把握【科技始於人性,保險始於需求】這樣的大原則,民眾便知道應該先界定清楚自己的需求,才能將每一塊錢保費真正花在刀口上。

 

收入結構是制約金融從業人員的重要關鍵!

星期日, 4月 19th, 2009

收入結構是制約金融從業人員的重要關鍵!

 

連動債 有照才准賣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陳芝艷╱台北報導╱2009.04.14

 

銀行理財專員未來銷售連動債、雙元貨幣(DCD)、結構型存款等衍生性商品,得先考取一張專門證照。

 

銀行業者表示,理專加考證照提升專業能力,主要是減少理專自己都搞不清楚商品內容就賣給客戶商品的情況,對銀行客戶來說,保障可望更多。銀行公會正在研擬「銀行員銷售結構型商品資格條件」,將針對結構型商品推出一張專門執照,預計4月底提報金管會,最快明年上半年起,理專想賣連動債與DCD等結構商品,就要先考到專門證照。

 

過去,理專只需要考取信託執照,再上課30個小時,符合央行規定的外匯與衍生性商品課程,就可以銷售連動債、DCD等商品。不過,去年爆發的連動債爭議後,各界認為結構式商品太過複雜,只有一張信託執照加上30小時課程實在不夠。

 

為避免理專不當銷售結構型商品的情況一再發生,金管會「雙管齊下」,除了提高購買連動債客戶門檻,同時也將透過新的專業證照,加強銷售人員素質訓練。

現在理專基本證照大部分為五張,包括信託證照、壽險、產險、投資型保單以及投信投顧法規,最快明年上年半,理專必需證照將增加到六張

銀行主管表示,新結構型商品的證照,內容可能彷照信託證照方式,最少開出二科包括法規與實務,強調風險管理,確保理專的基本知識足夠,也能有能力充分解釋讓投資人了解。

 

金管會3月即發文給銀行公會,要求公會針對結構型商品銷售人員擬定相關規範。

第一銀行財管部經理鄭美玲說,目前銀行理專依規定只要有信託、營業員等證照即可,但實務上,結構型商品牽涉範圍較現有證照要求更廣,包括利率交換、期貨、選擇權、匯率、指數、信用事件等,都會被包裝在商品內。為提升銷售人員素質,銀行公會正在研擬新證照,除了考照以外,也參考外匯證照的做法,即除了考試以外,還得加三個月的教育訓練。

 

 

結構商品審查 擬交給公會

 【經濟日報╱記者呂郁青、陳芝艷╱台北報導╱2009.04.14

 

目前正在研擬的「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機制」預計4月底前上路,金管會打算請金融總會 作為審查的中介機構,不過,由於金總認為審查商品與當初設立目的不同,現在提出委由各業別公會審核。

在審核機制未出爐前,連帶影響業者銷售連動債商品意願,銀行業者指出,由於狀況不明,為避免麻煩,暫時不會再公開銷售連動債,至於私募性質則不受限制。

 

連動債銷售不僅止於銀行業,證券、保險業也都有銷售,金管會原先的構想,是將連動債等結構式商品銷售比照境外基金,若連動債要賣給一般散戶投資人,須先經中立機構金融總會預審,再送金管會審查;若賣給專業投資人,原則上只要金融總會審查,送金管會備查即可。因為金總集結了所有的金融服務業,可擔任此一職務,之後再送金管會備查。

 

由於金總認為審查結構性商品和金總當初設立目的不同,若由金總來審,會讓金總的性質變調,所以現在提出,先委由各不同業別公會審查的方式,公會目前內部也在討論預審的可能性。

 

 

 

 

 

※邱老師評論※

自從連動債風波發生之後,大部分的人,包括主管機關,都把焦點放在『連動式債券』這個商品身上,好像這個商品是人人避之唯恐不及的牛鬼蛇神、毒蛇猛獸,所以只要理專和民眾都搞懂它的成分與內容就好了。

 

然而銀行理專不當銷售的主因,真的與商品本身有那麼大的關聯性嗎?

恐怕事實並非如此。

理專所能銷售的商品來源,來自於自家的商品部門,並非理專自己憑空創造出來的;同時在接受教育訓練的時候,理專會被灌輸一個『公司已經幫大家進行初步把關』的指令。

今天姑且不論何種狀況,上級叫下屬聽命行事,請問他們敢不從嗎?敢不為五斗米而折腰嗎?

 

其次,理專究竟是不了解連動債結構而亂賣?還是明知對客戶不利,硬著頭皮也得賣?

這就與理專的收入結構有關。

如果今天金融從業人員的業績,完全來自於金融商品的成交,那麼即使這項商品確實不利於眼前這位客戶,但是不賣自己又無法生存,如此一來便會讓理專們陷入天人交戰的兩難。

過去銀行銷售連動債的方式,在理專完全都還不清楚商品內容,只聽過商品名稱的情況下,就必須預估出下個月的銷售量。高估了,到時分行其他同仁必須一起全力完成扣達;低估了,理專屆時可能想賣也沒得賣。

 

所以綜合評估,對於買連動債民眾與賣連動債的理專,在資格上進行諸多限制,其實還是治標不治本的行為。

結構式商品卻有其複雜之處,不過只要理專的收入只限於成交商品的手續費或佣金,那麼就算他/她們再專業、證照再多,充其量也不過是一個賣藥供貨商,而非一位可以替民眾診斷財務需求的家庭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