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連動債九種狀況 銀行要賠

評析:相關權益受損的投資朋友留意了!

雷曼連動債九種狀況 銀行要賠

【聯合報╱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

銀行公會昨召開理監事會議,確定雷曼連動債的九種爭議狀況及處理原則。

像是雷曼連動債還沒發行前就跌破下檔保護,又沒通知投資人;銀行沒定期寄送通知,讓投資人無從得知價格已大跌,無從應變;或是投資人年滿70歲,沒買過股票,首次投資連動債就碰上雷曼,銀行都要以補償方式與原客戶和解。

另銀行公會說,處理和解範圍僅限目前尚未贖回的雷曼公司發行連動債。

銀行公會理監事會議昨天確定銀行應與客戶和解的雷曼連動債的爭議狀況主要有以下幾項類型,包括以下幾項重點:

最嚴重要和解的爭議是,投資人年紀太大,且不合適投資這類連動債的,定義是雷曼商品投資年限,加上投資人投資,超過我國生命表的生命年限,發行人沒有中途買回機制,投資人是首次投資連動債,且未簽署同意書。

銀行未盡善良管理人的責任,例如雷曼連動債在發行前就跌破下檔保護,而銀行卻未通知委託人。或是更換連動債發行機構為雷曼公司而未通知委託人、第一次贖回的期間(閉鎖期屆滿)在雷曼公司申請破產保護後,且委託人在雷曼公司申請破產保護前的閉鎖期內要求贖回,銀行並未向發行機構洽商辦理。

此外銀行沒有定期讓投資人得知資產淨值變化,以致投資人無從知悉連動債淨值(或最新參考報價)。

銀行銷售過程有缺失,包括雷曼商品DM與商品說明書的內容對風險揭露有違反法令規定、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的情事;雷曼商品DM與商品說明書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的安全或保證獲利;申購文件印鑑雖是真的,但註明應由委託人親簽處是由理專代簽。

銀行沒有充分瞭解委託人以致於出現以定存轉連動債,沒有股票投資經驗,而且是第一次投資連動債者。投資人根本不合適這類商品,包括投資人投資時年齡70歲(含)以上,沒有股票投資經驗,且屬第一次投資連動債;投資人買雷曼不保本連動債時,教育程度是國中畢業 (含)以下,無股票投資經驗,且屬第一次投資連動債者。以及其他經查有缺失或是不當銷售情況。

【2008/12/12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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