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醫療保險金給付 均須課遺產稅

年金、醫療保險金給付 均須課遺產稅

 

工商時報/三通稅務顧問公司經理邱正弘口述/黃惠聆整理2007.08.13

案例四:年金保險保險金及醫療保險金給付均要遺產稅。
吳先生於民國89年間購買躉繳型遞延年金保險,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子女為受益人,保費3,500萬元,於民國9098日死亡,其理賠金額為3,600萬元。  

        

吳先生於9098日死亡,經國稅局查獲要保人(也是被保險人、被繼承人)生前自8933日起至90821日止陸續以躉繳方式向甲保險公司購買遞延終身年金保險計五筆,指定身故受益人為要保人(被繼承人)之女;吳先生(被繼承人)身故後,由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合計3,600餘萬元。
  

另外吳先生生前向乙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保險,90912日保險公司電匯醫療給付223千餘元入吳先生帳戶,並返還未到期保費151千餘元。 所有保險給付合計3,639萬餘元,被國稅局裁定為「漏未申報」,重新核定遺產總額為5,5324千餘元,應納稅額1,168萬餘元並經處罰鍰1,121萬餘元。
  

結果吳先生遺屬不服,申經復查結果,獲追減罰鍰498,500元,其遺屬還是不服,再提訴願,結果罰鍰部分被撤銷,但仍然應補遺產稅,吳先生遺屬仍不滿意,故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判決結果:身故保險給付、醫療給付、及未到期保費之所有保險金給付,皆被列為要保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計遺產總額課稅,其保險給付3,600餘元應計遺產總額課稅。
  

該案如同前幾個案例一樣,只要是法院以被繼承人之投保動機、時程、金額及健康等因素綜合判斷,被繼承人投保保險顯然是想藉保險轉換遺產型態,以規避遺產稅,與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之立法意旨不符。
  

基於實質課稅及公平正義原則,其保險給付就會被計入遺產總額課稅。雖然本案例中,年金保險的身故理賠金雖有指定受益人,但是本身是屬於要保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法院認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下來的權利,視為要保人之遺產。
  

至於另一筆醫療保險給付,法院也認為應理賠的對象是均是吳先生 (要保人),因此吳先生身故後就 成為吳 先生(要保人)死亡時遺留之權益。 因此這兩項保險給付均須列入遺產。
  

過去,醫療給付與未到期保費因為金額小,往往被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所忽略。由此案可見,國稅局非常細心,納稅義務人切勿因錢小而不申報,在此案中,原本國稅局甚至針對這兩項漏報稅額認定為惡意逃漏稅,而予罰款,經提起訴願,才將罰鍰取消,但已耗費不少時間心力在訴訟上,損失之時間效益恐怕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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